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