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