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1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1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