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