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六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