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六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