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