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