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适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