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