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