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