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回避:
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回避,由其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