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一节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