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