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