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
危险物品肇事案件;
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
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
危险物品肇事案件;
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
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