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

危险物品肇事案件;

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

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