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9年)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