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 公告信息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