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

公告信息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