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八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同级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