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 第四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