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在10日内立卷、归档。

下一级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上一级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