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