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