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核实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