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