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但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主动履行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己主张的事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