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