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