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