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当场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当场口头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