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