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