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