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