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决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