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