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