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