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写、说明、审查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要制定新的国家标准,或者将安全生产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者修订国家标准的计划,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