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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安全生产标准的发布和备案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局统一编号、发布。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依法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局指定的出版社统一出版、发行。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应当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复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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