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审查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进行。会议审查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函审方式进行。

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也必须有3/4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当写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