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完成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标准完成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国家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