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负责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登记回执;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