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 第四十六条 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