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记入当事人个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