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