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七章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安全标准不能归入相应分标委的,标准起草单位可直接向安标委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标准发布实施后,分标委或安标委应当按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复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提请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八条 制定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归档。 第二十九条 煤炭行业标准(MT)的制修订程序,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