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系统地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规范、规程、文献等资料,及时掌握相关标准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动态信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