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停止供电的区域范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通知除包含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停止供电的区域范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通知除包含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