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到场实施,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及相关决定;

实施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