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与质证。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